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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近年來,國家在各個領域不斷加強信用信息體係建設,信用已成為市場行為的一個標尺。日前,為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係建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住建部印發了《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理解《暫行辦法》內容,住建部建築市場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內容進行了解讀,小秦對解讀內容進行了要點梳理,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暫行辦法》共7章、30條,具有六大亮點。
亮點一:
信用信息公開 不良信用信息公開6個月到3年
為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全麵等問題,《暫行辦法》明確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義,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強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確信息采集責任,特別是要求加強對工程項目信息的核查;規定通過公共服務平台集中公開信用信息,並明確了公開期限,即基本信息長期公開、優良信用信息一般公開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開6個月到3年。
亮點二:
信用信息共享 發揮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作用
為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製,充分發揮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作用,《暫行辦法》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係,推動信用信息係統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亮點三:
分類監管企業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暫行辦法》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對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實行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同時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還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和舉報處理機製,並及時通過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做好信用信息變更。
亮點四:
建立“黑名單”製度 1年期滿可移出
《暫行辦法》要求建立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製度,並明確了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標準和條件,通過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可移出名單。對於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要采取懲戒措施,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麵依法給予限製,並通報給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亮點五:
規範信用評價行為 不得設置地方信用壁壘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經開展了信用評價,但有的評價行為不規範,甚至通過信用評價實行地方保護。為解決這些問題,《暫行辦法》專門對信用評價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信用評價主體,即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作,同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二是規定了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及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並要求將信用評價辦法、標準和結果在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製定信用評價標準,不得歧視外地企業或個人,不得設置信用壁壘,鼓勵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進行評價。
亮點六: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定期核查 落實不力被通報
《暫行辦法》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信用信息采集、發布和推送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建立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製度,定期核查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上報情況,並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同時,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嚴格依法履職。